安徽宝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宝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888号之三

原告: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汴河路原创生活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Q4FA53。

法定代表人:王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乡政府老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T9RY31。

法定代表人:陈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保全费1662元,由原告合肥吉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