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民辖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铺子岭村潭衡高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顾志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初202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众多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且目前潭衡西高速公路收费权已被司法拍卖,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诉讼标的额度及从涉及农民工的工资角度考量,均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