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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民初25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2月26日生,住扶沟县。
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953253947。
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N0YC9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