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3105号
原告:**刚,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182号2号楼9层901。
原告**刚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刚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申丰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