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1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351.6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云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