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1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351.6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云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