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洪催字第0001号
申请人江苏省泗洪县中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洲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0403998-2。
法定代表人苏永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江苏省泗洪县中银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70005120340666的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宿迁三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三昆碟形弹簧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省泗洪县中银广告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6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泗洪县中银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欣
审判员蒋丽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