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路116—20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C9WRL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99772354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6847元,减半收取3423.5元,由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红
审判员***
审判员李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雪
书记员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