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3民初7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兵,男,汉族,1983年3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成都启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窦聆嘉,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启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启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50×××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启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日起算;
二、冻结申请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50×××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