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475号
原告:四川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256号3栋3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毛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静,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勇,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