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湄潭县某某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1510700337723546B,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
被执行人:湄潭县***局,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泽溪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29日生效的(2021)黔0328民初4749号判决,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湄潭县**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梁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义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