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230民初144号
原告: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壤塘县壤柯镇罗吾塘中街粮油收储公司。
法定代表人:尕玛甲。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交通路6幢。
法定代表人:晏远江。
被告:范小洪,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小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诉称:2018年5月,被告因壤塘县南木达幼儿园建设项目需使用钢管、扣件等,找到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钢管扣件,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结束后被告未依约支付租赁费,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拒不支付租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架管等租赁费共计138328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小洪自愿支付原告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38328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其它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敬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让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