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5,863.00元(执行款302,871.00元、案件受理费2,992.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
审判员任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