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2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2年2月3日,羌族。
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确定金额2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2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
审判员任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