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2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2年2月3日,羌族。
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理县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5,863.00元(执行款302,871.00元、案件受理费2,99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
审判员任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