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民初557号
原告:山东华安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峡山区高新项目区昌峡路以西、宝马街以北潍坊峡山生态农产品综合交易物流中心7号楼6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翱蓝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北孟镇新昌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安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翱蓝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安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安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