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888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3民初888号之二
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给付届期款项,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全庆凯
书记员  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