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等与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02民初10296号 原告:***,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大道**(金属材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金龙科技园**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中云电商小镇****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焦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渤海财险焦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1004.85元、丧葬费4074元(32074元,减掉已支付的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890元和误工费5126.03元(共计9016.03元),共计244094.8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16时17分许,**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由***行驶至骏马路右转弯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行驶***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8000元的丧葬费。被告市城投公司为豫Q×××**号车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渤海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市城投公司辩称,我公司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付28000元丧葬费,要求保险公司返还。 被告渤海财险焦作公司、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共同辩称,如查明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年检合格,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具有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且证实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内,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刑事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办事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用应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请求。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7日16时17分许,**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驻马店市***由***行驶至骏马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由***行驶的***发生碰撞,致***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本次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事故责任。 ***出生于1944年10月27日,至其身故时年满75周岁,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驿城区西园街道办事处。***生前与其丈夫***共育有两个子女,女儿***、儿子***(于2003年身故)。二原告在诉讼中提交***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从郑州往返还驻马店的高铁票10张,金额共计1017元;提交驻马店市开发区俏麦园八宝粥店定额发票5张,金额共计220元;提交驻马店市福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宿费发票一张,金额为690元;提交驻马店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丧葬用品及服务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000元。二原告另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请假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对公信贷放款中心在岗员工,现任风险经理,因办理母亲丧葬等事宜,于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8日请假10天;提交驻马店技师学院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儿媳)系该院在编在职老师。 豫Q×××**号车车主为被告市城投公司,该车在渤海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市城投公司向二原告支付***丧葬费28000元,驾驶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豫Q×××**号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事故责任,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系事故中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豫Q×××**号车车主市城投公司赔偿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因豫Q×××**号车在渤海财险焦作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渤海财险焦作公司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向二原告赔偿因***死亡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 二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因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1、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计算,赔偿年限为5年,计款171004.85元(34200.97元/年×5年)。2、丧葬费应按2019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148元/年计算,计算6个月,计款32074元。二原告提交驻马店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丧葬用品及服务费发票,主张因事故支出的丧葬用品费用2000元,该费用应包含在上述丧葬费中,不再重复支持。3、精神抚慰金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驾驶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酌定为45000元。4、因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酌定为800元;食宿费结合票据及原告的请求,认定为890元。对于二原告请求的误工损失,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请假情况,但并不能证据工资被实际扣发,故对误工损失不予支持。 以上共计249768.85元,该款应由被告渤海财险焦作公司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剩余139768.85元,应由被告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因被告市城投公司已支付28000元的丧葬费,故本院酌定该款从被告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应承担的139768.85元扣除,返还给被告市城投公司;扣除后,渤海财险驻马店公司还应向二原告支付赔款111768.85元(139768.85元-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768.85元,返还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2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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