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012号 原告:***,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死亡受害人***的丈夫。 原告:***,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死亡受害人***的女儿。 原告:***,男,200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死亡受害人***的孙子。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金龙科技园4号楼西单元三楼301-30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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