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5505号
原告申志宏,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南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河南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志宏诉被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河南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志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志宏承担。
审判长胡志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铁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