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人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富阳人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某某道正大钢膜租赁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4186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人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6696823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天河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欣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道正大钢膜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PGBD7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三桥村。
经营者:唐腾蛟,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人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道正大钢膜租赁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人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已支付本案申请人案款113645.52元、诉讼费410.5元、申请费2045元,其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已同意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人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作结案处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道正大钢膜租赁站已自行支付案款19000元,余款双方已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1执4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晗
审判员 金增儿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