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法商字第00606号
原告:长江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6460-3。
法定代表人:陆民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生。
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游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覃海涛,总经理。
原告长江通信技术服务中心因与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游轮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原告长江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以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江通信技术服务中心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通信技术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游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长江通信技术服务中心承担。
代理审判员罗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