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36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恒康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236号之五
原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创新村3组。
法定代表人:陈虎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恒康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三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恒康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64元减半收取20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永华
人民陪审员  宋秀萍
人民陪审员  项桂如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