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昱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3民初278号
原告:衡山县昱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青云西路1号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MA4LH70Q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含笑,湖南弘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媞娟,湖南弘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9栋1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Q8WKD2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系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新建办公大楼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企业孵化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223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系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新建办公大楼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原告衡山县昱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衡山县昱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衡山县昱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山县昱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肖 涵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