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738号 原告: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71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9#1818室。 负责人:***。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企业孵化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现原告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湖南盛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 萍 校对人:陈 文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