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4执保38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2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