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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湘8602行初291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街道清泉南路1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企业孵化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事项为由,于2023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欧琴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旋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