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湘1102民初1*3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2民初1***3号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法定代表人:侯宇。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8.5元,由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