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
被执行人:庆阳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工业园区双赢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利。
本院在执行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与庆阳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