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海越农业有限公司

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庆阳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6民初1874号
原告: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4-1-20。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工业园区双赢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0元,由浙江化浪物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燕丽
书记员 南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