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624号
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56384729M。
法定代表人:石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民,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雯雯,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CQHW560。
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9月14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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