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56384729M。
法定代表人:石高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28号5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659234204。
本院在***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依据(2021)鲁0691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及违约金共计100000元。
2020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经查,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执恢149号执行案件中尚有案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执恢149号案件中100000元案款至本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潘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