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624号之一
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石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民,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雯雯,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郭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14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和烟台仲裁委员会(2020)烟仲字第446-2号财产保全提交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洋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624号之一
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石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民,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雯雯,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郭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14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和烟台仲裁委员会(2020)烟仲字第446-2号财产保全提交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27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