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百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373号
原告:***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群,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光,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百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龙珠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百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0元,由***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