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31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统一社会信代码:913xxxxxxxxxxxx29M。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7元,减半收取7873.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