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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朱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932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宇龙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路XXX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887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数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宇龙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数林软件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为配合开展司法审计工作,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霄燕
人民陪审员殷云明
人民陪审员瞿国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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