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305执4896号

**、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在被执行的住所地查阅、复制被执行人自2014年9月10日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相关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489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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