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0497、10498号
1049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1049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鱼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131718。
法定代表人:纪伟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纪伟杰,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0497号案)、**(10498号案)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大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纪伟杰股东知情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327、2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有权查询、复制五大湖公司自成立至一审起诉之日的董事决议、监事决议,改判五大湖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一审起诉之日起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交易合同及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供**、**查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大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虽然成立了深圳市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公司),但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五大湖公司的主营业务并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即使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五大湖公司的主营业务因部分相似被认定为与五大湖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也应有权查询自方圆公司实际运营前(至少在成立前)五大湖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作为股东拥有的知情权不因任何理由受到任何限制,即使当时**、**并未行使该权利,该权利也不因不行使而丧失。
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对复杂成分的废气、臭气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包括提供设计、采购、施工、生产等全方面的服务。同时,方圆公司拥有自主研发的相应的专利。五大湖公司虽然在庭审中也自称其主营业务是除臭领域,但根据五大湖公司的业务情况,实际上仅是向国内引进美国NWC公司的环保产品,其中包括除臭产品等。也即,在方圆公司设计的综合解决方案中可以采用五大湖公司引进的除臭产晶,但也可以使用市场上的同类其他除臭产品。因此,方圆公司与五大湖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竞争。特别是五大湖公司虽然号称自身是从事环保行业,但其业务主要是引进美国NWC公司的环保产品,其实质上是提供贸易服务。而方圆公司是提供废气、臭气综合解决方案,解决相应的环保问题。此外,五大湖公司主张其主营业务与方圆公司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然而五大湖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也未证明方圆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
二、**、**要求查询五大湖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是为了了解五大湖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及纪伟杰及其配偶是否侵占五大湖公司资产,具有正当的查询目的。五大湖公司设立后,纪伟杰作为大股东和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但在公司运营管理中,纪伟杰单方安排其配偶闫英梅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多次要求更换财务负责人,但作为大股东的纪伟杰拒绝更换财务负责人,且纪伟杰屡次违反《合作创业协议书》的约定,导致公司运作不规范、财务不透明,对**、**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尤其是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情况。作为五大湖公司股东以及监事的王起,常年在美国NWC公司工作,其工作重心是推销NWC公司的产品,根本未履行监事职责。纪伟杰和闫英梅长年不公开五大湖公司的财务情况,且在五大湖公司运营顺畅,业绩增长的情况下,宣称五大湖公司亏损,从不进行利润分配。五大湖公司也长期通过闫英梅的个人账户给**发工资(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因此,**、**严重怀疑纪伟杰和闫英梅侵占五大湖公司资产。
三、五大湖公司虽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设有董事和监事,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职权和监事职权的行使也应形成相应的书面决议文件。**、**有权要求查询相应的董事决议及监事决议。五大湖公司辩称其没有董事会,所以没有董事会会议决议,显然是不属实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大湖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方案、聘任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事宜均应当形成执行董事决议。因此,**、**有权查阅五大湖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行使职权的书面决议文件。
被上诉人五大湖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第二项上诉请求与其在原审诉请查阅、复制五大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存在不一致,是否构成二审期间变更诉求,超过上诉的审理范围,请求法院核查认定。事实上,五大湖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并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决议,**、**也未举证证明五大湖公司曾形成过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者监事会会议决议,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持。二、关于**、**诉请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鉴于**、**在担任五大湖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市场总监、技术总监期间私自共同投资设立方圆公司,并对外经营,且方圆公司经营范围与五大湖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证明**、**经营的方圆公司与五大湖公司存在显著的竞争关系。而且从五大湖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供的福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方圆公司对外宣传项目的资料可见,**、**将五大湖公司的振华西项目作为其经营的方圆公司对外业务宣传资料,其行为明显是虚假宣传,而且是不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要求查阅五大湖公司会计账簿的资料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五大湖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正因如此,**、**在五大湖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已经被全体股东经讨论作出决定拒绝查阅,该股东会会议决议现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有效。
原审第三人纪伟杰述称,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其个人无关,**、**将其列为当事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大湖公司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2.判令五大湖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交易合同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查备的有关资料)、电子账册等供**查阅;3.判令**、**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电子账册;4.判令五大湖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大湖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纪伟杰。**、**自2015年9月1日起成为五大湖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公司章程载明,五大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工商信息显示的五大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固体垃圾处理技术、无土覆盖技术、除臭及臭味控制技术、土壤污染修复与改良技术、水体与底泥污染修复与治理技术、水体藻类治理技术、及综合性环保与治理的技术研发;环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环保产品与设备的销售;环保信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环保产品与设备的生产。
2017年6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五大湖公司发出《股东**关于申请查阅、复制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函》,要求查阅并复制五大湖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
2018年4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五大湖公司发出《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与分红权的函》,要求查阅并复制五大湖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
2018年5月20日,五大湖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会议对**、**提交的包括申请查阅、复制财务信息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关于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目的,**、**称为了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纪伟杰及其配偶(五大湖公司财务总监)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五大湖公司主张**、**在持股期间内成立与五大湖公司有显著竞争关系的方圆公司,其有合理理由认为**、**查询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电子账册等财务事项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庭审中,五大湖公司称其未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无对应会议决议。
五大湖公司提供福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振华西垃圾转运站智能臭味控制系统使用评价意见》,意见载明:深圳市福田区城管局振华西垃圾转运站,于2015年7月份安装了由NWC中国——五大湖公司研发与生产的NWC-IOCl00智能臭味控制系统,该系统引进应用了美国NWC公司先进的臭味控制系统技,药剂使用美国NWC品牌的“气味少校”和“气味中士”产品。该系统智能化、生态化程度高,投入使用以来,品质稳定、性能可靠、除臭效率高,解决了垃圾转运站一直来的恶臭问题,改善了环境。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于2017年1月从五大湖公司离职。**、**称方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但公司在2017年1月之后即**、**从五大湖公司处离职之后才实际经营,且方圆公司与五大湖公司并无实质性竞争业务。
另查,方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监事,两人均为方圆公司股东(**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30%;**550万,出资比例55%)。工商信息显示方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固废资源化处理;固废卫生填埋技术开发;污水处理技术开发;臭气处理和空气污染处理技术开发;环保环境技术咨询;环保环境工程技术服务;环保材料研发和销售;环保纤维材料研发和销售;纤维覆盖技术服务;纤维绿植技术服务;绿化工程技术服务;微生物技术研发;新型环保材料研发;环保产品和环保设备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环保产品与环保设备的生产。
庭审中,**、**称,方圆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废气、臭气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予以保障,但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公司法也对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关于**、**要求查阅、复制五大湖公司自成立至起诉之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但由于五大湖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亦没有证据证明曾形成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故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股东会会议决议以股东会会议记录内容为依据,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诉请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查阅、复制上述文件材料,在**、**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五大湖公司主张**、**在持股期间成立与五大湖公司有显著竞争关系的方圆公司,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五大湖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工商信息显示,方圆公司与五大湖公司经营项目存在较高程度的相似性,**、**主张方圆公司主要业务为“对废气、臭气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与五大湖公司经营项目中“除臭及臭味控制技术”属于竞争关系业务,且根据五大湖公司提供的福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振华西垃圾转运智能臭味控制系统使用评价意见》,可以证明五大湖公司有经营环保除臭的相关业务,另结合**、**为方圆公司股东,**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监事的情形,一审法院对五大湖公司关于方圆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业务,**、**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电子账册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五大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住所地将其自2014年9月10日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五小时,在**、**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两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五大湖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五大湖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请查询、复制五大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查阅五大湖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
关于**、**诉请查询、复制五大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审期间**、**诉请查阅、复制五大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二审期间**、**以五大湖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为由变更请求为查询、复制五大湖公司的董事决议、监事决议。五大湖公司章程记载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名。五大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也反映公司自2014年9月设立以来一直由纪伟杰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起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作为五大湖公司的股东,在明知五大湖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亦未举证证明五大湖公司曾召开相关会议形成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查询、复制五大湖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据此驳回**、**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二审期间提出查询五大湖公司董事决议及监事决议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是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监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上诉要求查询、复制之董事决议及监事决议均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五大湖公司章程中亦未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董事决议及监事决议做出约定,故关于**、**要求查询、复制五大湖公司董事决议、监事决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查阅五大湖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上述“不正当目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该条第(1)项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是公司章程另外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主张系为了解五大湖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了解五大湖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伟杰及其配偶闫英梅是否侵占了五大湖公司资产,具有正当的查询目的。五大湖公司认为**、**在持股期间成立与五大湖公司有显著竞争关系的方圆公司,**、**要求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五大湖公司与方圆公司的经营范围,无论是一般经营项目,还是许可经营项目均具有高度重合性。**、**主张方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对废气、臭气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与五大湖公司经营项目中的“除臭及臭味控制技术”业务范围相同,事实上五大湖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证实其有实际经营环保除臭的相关业务,原审据此认定五大湖公司与**、**设立的方圆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本院予以认同。基于**、**作为五大湖公司股东期间成立并经营与五大湖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方圆公司,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五大湖公司合法利益,原审采纳五大湖公司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诉请查阅五大湖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五大湖公司负担。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成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