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连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318号
原告:深圳市瑞连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中粮地产集团中心21楼1-4室21A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148473。
法定代表人:栾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尧,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510室,组织机构代码31171317-1。
法定代表人:纪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瑞连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粤0305民初28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5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对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5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英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绍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