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缙云县昊禾茭白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1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3523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缙云县昊禾茭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缙云县新建镇东岸村白马岙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199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昊禾茭白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52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9412.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缙云县昊禾茭白专业合作社已支付了30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昊禾茭白专业合作社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109412.06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1执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