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川盛丰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民初1251号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曹青红,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川盛丰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呼永祥,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昌,系该合作社法律顾问。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川盛丰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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