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川县宏博果业专业合作社,宜川县绿苗果业专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民初1250号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曹青红,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国,男,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川县宏博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宋博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川县绿苗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苗苗,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红,男,住宜川县。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川县宏博果业专业合作社、宜川县绿苗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宜川县宏博果业专业合作社、宜川县绿苗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准备私下协商处理此事,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艳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封      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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