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835号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阳县润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润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