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002民初9017号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7435237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特别。 被告: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工业园(第二工业区,江西宏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992AU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种款133193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部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0日至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为38811.14元),共计1370747.1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3296.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被告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331936元及逾期利息38064元,合计137万元。被告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按以下还款计划分期向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于2022年12月29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3年3月18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3年7月28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3年10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17万元。 二、如被告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付款,出现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宣布上述第一项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并就全部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浙江月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8426元减半收取计9213元,由被告抚州速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该保全费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