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988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358518074C,住**市路**军鑫里凤城紫宇轩凤城国贸**。
被告:**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93AAP7R,住所地**市丰**铁西路**早市办公室。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由长城电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