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6224号
原告:杭州中奥标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55291-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小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发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824347-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月路**。
负责人:***。
原告杭州中奥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发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杭州中奥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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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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