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606民初12号
原告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谦公司)与被告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至信公司)、文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星,被告文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至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至信公司与豪谦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书》、《平安好医医学中心四层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2月17日,中至信公司尚欠豪谦公司工程款56万元,此后,中至信公司支付6万元,剩余50万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属违约行为,豪谦公司要求中至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豪谦公司要求文坤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因文坤系中至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至信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文坤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文坤作为代理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豪谦公司还要求中至信公司、文坤承担代理代理费,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文坤辩称50万元欠款中含合同总金额5%的质保金,质保金现不应支付。因《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支付剩余5%尾款。现已满二年,质保金应当支付。 文坤另辩称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进行维修。文坤未向本院提交豪谦公司在质保期内拒绝维修的证据,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文坤还辩称我只认李红,不认豪谦公司。因李红系豪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代表的系豪谦公司,而不是其个人,文坤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也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7年8月,中至信公司与豪谦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一份,案涉内容为:中至信公司将位于襄阳市××路××附楼襄阳平安好医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一二三空调、新风系统的装修项目发包给豪谦公司;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合同总价130万元;如因豪谦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豪谦公司除采取措施补救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支付剩余5%尾款。该合同中至信公司、豪谦公司加盖了公章,文坤作为中至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予以了签名。合同签订后,豪谦公司即如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豪谦公司根据中至信公司要求对部分工程内容进行了变更增补,2018年5月30日,文坤签字确认变更增补工程款为11.5万元。 2018年7月26日,中至信公司与豪谦公司又签订《平安好医医学中心四层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书》一份,案涉内容为:中至信公司将位于襄阳市××路××附楼襄阳平安好医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四楼空调及通风系统安装项目发包给豪谦公司;合同总价69万元;安装完毕、调试验收交付使用,中至信公司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该合同中至信公司、豪谦公司加盖了公章,文坤、李红作为中至信公司、豪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予以了签名。合同签订后,豪谦公司即如约进行施工。 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但中至信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豪谦公司催要,2018年12月17日,文坤给豪谦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红平安好医襄阳体检中心项目空调款56万元。该欠条文坤予以了签名并捺印。此后,中至信公司又支付工程款6万元,余款50万元至今未付。 豪谦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一、被告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华梅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朱正英
书 记 员  赵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