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清河路盛融青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02603313。
法定代表人:董光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26108133J。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684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豪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被公安查封。其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轮候冻结。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