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91民初103号
原告****欠,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土族自治县丹麻镇东家村**号。
被告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6号3单元12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公司经理。
原告****欠诉被告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欠于2018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35元,减半收取549.17元,由原告****欠负担。
审判长刘佳富
人民陪审员张会琳
人民陪审员杨彩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