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洁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20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查询网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查询,没有发现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不知去处,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81民初11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