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91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14934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6号3单元12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
被告: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F4NX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5层1153室。
法定代表人:毛星山。
被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476916,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冯良广。
原告***与被告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宗燕
审判员 潘红群
审判员 余瑞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金贵